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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天府新区新星博雅幼儿园章程
成都市社会服务机构 成都市天府新区新星博雅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天府新区新星博雅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举办者是 杨虎林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设立的目的:促进天府新区学前教育水平稳步发展,方便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成都市 天府新区华阳剑南大道南段669号,邮政编码: 610213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万 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3 个,在校生总数 75 人。 (二)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学龄前儿童 ,学习期限为 3年。 (四)本单位性质为 民办幼儿园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单位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五)本单位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员工大会制度,员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杨虎林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单位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单位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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