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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金太阳幼儿园章程
成都市温江区金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单位名称:成都市温江区金太阳幼儿园 单位地址:温江区涌泉街办花土路369号 单位性质:民办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为家长服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招生数量为360名,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全日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举办者本人投资1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幼儿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学前儿童。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每3年换届选举一次,按差额选举产生。董事会人员组成:黄安忠、杨洁、陈大力、刘红梅、刘芳。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聘任、解聘园长;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中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条 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核机关核准。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六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教师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资人担任 董事会决定由黄安忠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一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 第二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三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员工福利基本待遇,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一条 幼儿园章程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1)举办者不办; (2)举办者资金收支失衡,资不低债; (3)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条 在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终止: (1)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起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六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2、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它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董事会人员签字:
200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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